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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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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章  程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第1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增修通過(臺北縣政府98.12.14北府社團字第0981064981號存備查考在案)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新北市政府100.2.8北府社團字第1000070321號函准予核備在案)

中華民國108年04月16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暨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弊害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行政區內,並分別設立辦事處及各委員會,以健全公會基層組織,其設置辦法及設立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機關委辦事項並奉行相關法令與參加各種社會活動。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同業間營業上弊端之矯正及爭執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職業訓練、技藝標準評鑑與證照頒發及業務講習與技能競賽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及展覽事項。

六、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七、關於同業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優良商號及優良技藝、服務品質與商品品質優良之廠商選拔與表揚事項。

八、關於本會與國際同業團體結盟及技術交流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及長照服務推廣。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十二、舉辦前項各類事業應分別報請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監督,其變更亦同。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女子美髮、美容,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准入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每隔五人至十人為一小組,並選舉小組長及會員代表,但應具有證照之公司行號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者為限。偏遠地區視實際需要編為小組。

第 八 條  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喪失資格,而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停權處分尚未復權者。

第十一條 當選本會會員代表或理監事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字號、營業證照影印及相片等報會,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換。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代理人數的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會員代表之產生採登記制參選,各區應產生員額由理事會審議通過,並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會員代表產生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如有對本會表現成績優良者,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表揚,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信譽者,得以理事會議決撤銷其資格。

第十四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入會;經通知三個月仍未入會者,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該業者於三個月內加入本會,若該業者仍逾期不加入本會,由主管機關對該業者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得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其原因消滅為止。

第十四條之一  本會會員不按照規定繳納會費者,在大會開會期間經理監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會員代表、理監事等職務,並不得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限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與候補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埸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其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及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有缺額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查日常會務。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本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六、通過聘用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務。

七、遇有緊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三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第廿五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無故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視同辭職。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辭職。

第廿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執行秘書及秘書各一人、幹事若干人、會計一人、出納一人、下設總務組、業務組、組訓組等,各設組長一人。各由理監事分  工司理,其辦事規則另定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需增聘時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監事會成員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以配合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政策。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三)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擬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廿九條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卅三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應親自出席不得託他人代理。

第卅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為主席,並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六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費於新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標準授權理事會訂定之,統一定為1,200元(不論商業型態及經營規模)。

二、常年會費:(年繳制)

(一)美髮

甲級  每年3,000元(美髮椅11座以上)

乙級  每年2,000元(美髮椅6座至10座)

丙級  每年1,200元(美髮椅5座以下)

(二)美容

美容服務區含美容床、美容椅、美甲服務區、諮詢區、美容瘦身服務區等(隔間或開放式空間),或經營型態為獨立行為式商業行為人。

甲級  每年3,000元(服務區3座以上)

乙級  每年1,800元(服務區2座以下)

三、會員捐款:自由認捐行之。

四、基金孳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五、基金收入:

(一)累積基金

(二)職員退職預備金

(三)其他事業、機關補助、會員贊助及特別捐贈,除特定任務及會務支應外,餘均列為會務基金。

第卅七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八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之預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主管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移由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單位接管,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