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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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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談美容美髮業的勞資關係
                                                                                                                          
 
   近一年多以來,小美接了不少會員及業者的來電,在一番了解之後,事實上,真的

很訝異,到底哪裡出了問題?許多雇主在開業之後,並不清楚自己在這個國家裡,自

己的身分。

 

   而我們經常在各種媒體中,最常為大家所熟悉的電視新聞,常常看到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對各種保障勞工的措施說明著各種勞工法令或勞工措施的開辦,也相對成長了勞

工就業的法律環境,還有時會莫名的指著電視裡出現的那些「大老闆們」怎樣壓榨勞

工、怎樣苛扣薪資、怎樣怎樣的…,口中還叨叨罵著一無是處的那些財閥…。

 

   經常圍繞在我們身旁的一個大家都不陌生名詞-「勞資關係」,那麼何謂「勞資」

呢?「勞」是指勞方,也就是員工,在定義上就是受雇於雇主的勞工。

 

   而「資」即指開了商店或公司,出資的個人或一群人,也就是資方、業主,人稱的

老闆,在與政府辦理各項登記時,登記資料上所列「負責人」、「合夥人」或「股東

」,這些身分的人,都是資方。

 

   因為美容美髮行業特殊,絕大部分的的業主自年輕時就已入行,當年受雇於人,並 

且也都參加了職業工會很多年,也一直習慣於繳納自己的勞健保費用;直到有一天,

自己開了店,做起了老闆,仍習以為常的繼續繳納著自己在職業工會的費用,只要看

到繳費單到了,就會馬上繳納,就這麼習慣了一、二十年以上!
 
   小美發現許多雇主完全不清楚自己在面對法令時,自己的身分;當我們開了店,向
國稅局或經濟發展局完成辦理相關的登記之後,我們的營業合法了,也相對宣告了自
己在法令之下,我們的身分已經變成了「負責人」,也就是「資方」!不管這家商店
未來是賺錢、是賠錢,亦或是消費者發生了事情,還是我們的員工向勞工單位舉發我
們的違法情事,「負責人」就是完全對各種所發生的事情,在法律面前「負起全部責
任的人」,沒有所謂的「實際經營者是誰」或推諉給其他人的藉口,登記在政府電腦
檔案中的「你的名字」就是要負起全部責任的人!
 
   另外,在我們的行業中,事實上「拆帳制」常年來都是違法的,除非雇主所發的薪
資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告的基本工資還要高,否則都是「違法」!不管雇主發給
員工的各種名目為何,只要高於基本工資,當然沒有違法的疑慮;但是雇主常常會遺
漏一件事,認為店裡的員工,只要我們補貼給他們勞健保相當級距的費用,固定每個
月發給他們就好了,事實上,那也是違法的!因為勞保與健保是屬於國家的社會保險
,我們身為雇主,難道不害怕有一天我們的員工真的發生意外了,到時候勞保局一查
之下,發現這個勞工的雇主並沒有為他加保,雖然雇主每個月已將相當勞健保級距的
費用發給了這個勞工,但這個部分並沒有合乎法令的規定,而且我們的店內,只要有
一名員工以上,你這家店就必須向勞保局申請設立投保單位,並且依法按月提繳勞健
保費及勞工的退休金提繳。
 
   我們一定要知道,當我們開了公司或商店,一經開了業,政府就把這種商業的人給
予了法律上的身分,一邊是資方(即老闆),一邊是勞方(即員工);有一天,如果官員
來到了我們的營業場所,若我們的服務人員當中有所謂的「拆帳制員工」時,假如也
剛好那位員工在薪資清冊中有幾個月只領一萬兩千元到一萬六千多元等等,或更少的
話(也就是他領的薪資少於勞委會公告的最低薪資),事實上雇主是不能跟官員說:「
我們是拆帳制的耶,他又沒做那麼多啊…」,那麼少則六千元的罰鍰,若雇主還不滿
官員的解釋,或激烈對抗的話,那麼可能逃不掉最高六萬元的罰鍰,並且補足應給勞
工的薪資,以及有可能連勞健保及勞退等各項費用,以及相關法規的罰則!
 
   有些雇主向小美說,每個月我們的員工來來去去,每個月辦勞健保加退保不是會很
麻煩嗎?事實上並不會,只要上勞工保險局網站看看各種申辦方法,就會知道怎麼辦
了,並不會很難。但切記,有些事情絕對不能偷懶,有些雇主因為想要節省麻煩,往
往會在發生事情之後才知道過去想要省的那些麻煩換來的,是政府所開的罰鍰,不但
罰了錢,還會被要求限期改善,並且有些雇主還會被列為「定期輔導對象」,也就是
被政府單位盯上了,反而更麻煩!
 
   事實上,這些工作並不能怪政府,就好像臺中市ALA夜店發生大火一樣,看似好像
合法,五年來二十多次的安檢都沒問題,沒想到消防單位在火場中找到安檢紀錄,紀
錄中明明記載屋頂隔音泡棉有安全疑慮,另方面,也因為業主當年是以飲料店申請商
業登記,而這種商業登記是類似一般坊間所看到的那種泡沫紅茶店,並非設有舞台及
演歌唱設備的那種夜店,以致消防局依法無據於對這家夜店進行改善的執法,讓管
建築物管理的都市發展局與管理商業登記的經濟發展局,因為失職而使兩位局長下台
負責!
 
   因為雇主只想「簡單就好」,只要有登記就可以了,沒想到發生事情的時候,就是
因為營利事業項目代碼登記為飲料店,但實際應為飲酒店業、視聽歌唱業及演藝活動
業等,政府無法有效對登記的項目進行抽查或稽核;由於某些行業是被政府限定營業
區域的,所以當這家夜店申請時,並沒有明確填報申請營業的項目,另方面都市發展
局與經濟發展局兩個單位都未盡稽查或勘查的責任,以致在發生事情的時候,讓悲劇
一發不可收拾。
 
   而以上,是「資方」也就是「老闆」們時時刻刻要面對的事情,但我們也必須呼籲
代書行業能夠協助業主在辦理登記時,不要只求方便,有時候明明知道應該要登記的
,就要協助完成登記,別讓業主們錯辦了登記,讓產業發展受阻,也讓政府管理上失
去了功能。
 
   最後,用簡短的幾個字,讓還不了解何謂「勞方」與「資方」是什麼的業主們,也
順道了解政府管理的基本系統狀況:
 
   1.資方:俗稱的業主、老闆或雇主,在登記文件上稱為「負責人」,在中央政府主
               管商業的部門為經濟部,主管營業稅收的為財政部,以及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的政府部門,例如美容美髮業,衛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
               生署;在新北市時,主管登記的是經濟發展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
               局。
               ※只要雇主一營業,政府各管理單位事實上都有各種管理的權責,例如建
                  管的工務局、消防管理的消防局、消費者秩序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
                  ,以及勞工管理的勞工局。
   2.勞方:俗稱的員工、受雇者或勞工,資方應列員工名冊及薪資清冊,在中央政府
               主管勞工的部門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及主管勞工保險的是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在新北市,主管勞工政策與勞工權益的單位為勞工局
               。
 
   一家公司或商店只有這兩種人,頂多也只有「技術生」或「建教合作生」,但這兩
種「生」基本上還是受勞基法最低工資的保障,一定要記得喔!
 
 

                                                         小美 1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