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網站推薦名師(訓練師)師資簡章
臺北縣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歷經多年會務與業務經驗,除不斷勤勉於基層從業不斷精進技能 服務大眾,並誠摯期盼會務組織能以廣大從業為念,深耕教育及推動公益,除能不斷增進自我職能, 更期以謙虛自持與樂善好施之念為廣大我業佈施棉薄,以小我之力,永續我公益團體經營之理想,乃 開創業界先驅創建專屬本業之「新北市美容業全球資訊網」,期望本業各階層名師,能共同攜手支持 團隊成長歷程,共創美好里程,支持本網站永續之開端。
網際網路暨媒體政策推展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清庚 謹職 99.9.1 |
壹、本專案由「網際網路暨媒體政策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全權主辦,且相關經
費自給自足,並全權籌措相關經費,以積極建置本業專屬網站為執行重點。
貳、本專案由「網際網路暨媒體政策推展委員會」及「教育評鑑暨師資薦聘委員會」共同組
成「網站推薦名師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評鑑委員會),以定期進行各名師評鑑,並
有取決是否刊載之權。
參、本委員會所設網站之功能高達一百餘種,並陸續建置與改善之中,除公開會員授權制之
管理方式及共享免費之各職類各專項學術交流平台,以提供全國本業人員方便且快速的
自修與商店業主教育訓練之參考資料,期能全面提升產業技術與服務品質。
肆、本委員會所設網站共分非會員瀏覽模式及會員授權瀏覽機制,以「入口網站」的理念設
計了包括組織單元、職業訓練單元、學術交流單元、廠商及廣告單元、會員分享單元、
會員服務單元、網路辦公室單元及本專案系列之網站推薦名師名店單元,以全面化雙向
併多向化機制創建永不休息的會員網路服務系統。
伍、本專案推薦之首批名師至民國99年底止,經申請評鑑合格者,由本會於網站上公開推薦
刊登期為十年;自民國100年起,申請評鑑合格之名師刊登期將減為五年。
陸、經本評鑑委員會退件(費)之申請人,須扣除三成行政事務執行費用,餘七成退回申請人。
柒、本委員會所收之費用為網站運作費用及提撥公益活動之相關經費。
捌、經本委員會通過評鑑之申請人,於通過評鑑後之三十日內登載於本會所屬網站名師推薦
專區,受全國美容業界從業人員瀏覽;並由本委員會加開「商業會員授權碼」,供本網
站推薦名師共同支持本會網站機制,效期同為十年。
玖、網路推薦名師時效逾期後未向本委員會聯繫完成繼續刊登程序者,將由本委員會網路管
理員自動撤除;名師本人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撤除前向本委員會聯繫並繳納網站行政管
理贊助款後,得免於再度評鑑而自動延長登載時效(五年)。
拾、經本委員會決議撤銷刊載並不得退還申請(評鑑)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名師本人涉及訴訟,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
二、名師於執行其專業技能期間,經其學員、委託單位或本會所屬幹部舉發有違專業師
資本分、道德與操弄產業和諧,並具以確切事證、物證或充足之人證簽名聯署(30
人以上)確認者;或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已違背職業訓練法等相關
法令,認定為違法者(違法函件影本應送本評鑑委員會備查)。
三、名師本人對本評鑑委員會或本會之公正性疑慮,並四處散播對本評鑑委員會或本會
有不實指控或汙衊言詞,經有確實物證及人證(30人以上聯署)證明者。
四、名師本人所填申請文件及所附文件等與本人專長、學經資歷及重要職務等不符,並
且嚴重影響本會推行公益事務及影響從業大眾權益者。
五、經本評鑑委員會或本會常年聯繫(各通訊管道)無法獲悉名師是否仍在執業之中,經
本評鑑委員會裁定撤除者。
六、名師本人死亡或本評鑑委員會經評鑑認定已無法從事本業者。
拾壹、評鑑申請表正面下方為評鑑委員依申請人所填內容進行審查,並以評鑑委員之專業及
經驗所悉,該申請人於專業領域中之情形是否與文件內文相符;申請人於該申請表背
面之自我介紹及兩張照片為申請人相關亦是否足堪本會公開推薦,亦為本委員會評鑑
之範圍;每申請表由三位委員於申請表下依評鑑項目進行評分,每欄位皆為必評項目
,三位委員所評鑑之總和平均滿80分始得成為本會推薦之名師,由網路管理員進行編
輯與刊登作業。
拾貳、以上未盡事宜由本會或本評鑑委員會決議及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