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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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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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轉知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法宣導,避免事業單位刊登求才廣告,誤觸就業歧 |
視之法令規定,敬請 全體會員及各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或僱用勞工上不得 | |
有就業歧視之情事,以免觸法。 |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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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北勞資字第1000222047號函辦 |
理。 | |
二、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或所僱用 |
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 |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 |
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 | |
第65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 |
三、 |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 |
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而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因此就業歧視可能出 | |
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 | |
、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中之差別待遇。 | |
四、 | 另不論是否有勞工提出就業歧視申訴,若事業單位刊登之求才廣告涉有就業 |
歧視,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即構成違反 |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 |
五、 | 如對於就業歧視方面有任何疑問可至www.labor.tpc.gov.tw性別工作平等法 |
或勞工法規等處查詢相關資訊。 | |
相關文件請點選下方下載點! |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 | |
[就業服務法] [就業歧視解釋] [勞工請假規定] | |
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秘書處 100.3.15 | |
本會小提示: |
1.由於憲法保障了人民有工作權,以及男女平等,在就業服務法中,能夠推行這 |
樣的法規,也一方面能讓全國各行各業對於就業法令的環境,給予我們周遭的 |
人能夠擁有一個安定,並受到保護的勞動保障,也希望本會會員及各雇主能予 |
遵守。 |
2.對於年齡方面,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15歲以下及65歲以上,是不受就業服務法 |
所規範的。 |
3.針對本業徵人的招聘廣告,部分技術服務職類仍得因為營業條件而可以限制性 |
別,例如女子美容瘦身等,以及應徵時對求職者要求須取得技術士證或相關技 |
術評鑑的認證或證明文件等。 |
4.若有本會會員或雇主有相關問題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或撥打新北市政 |
府勞工局電話,洽詢有關就業服務法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