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法宣導
【 公 告 】 |
翻開報章雜誌徵才廣告,仍經常可見「限○性」、「限〤〤歲以下」等限制求 |
職者字眼,當心受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就業服務法」有關就 |
業歧視禁止規定已實施多年,雇主不得再以不諳法令為由要求免責,若雇主刊登 |
廣告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最高可罰150萬元;此外勞工局也會主 |
動檢視各人力銀行網頁及報紙徵才廣告,以保障勞工就業機會平等。 |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
、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3項,為就 |
業歧視禁止項目;96年5月23日該法修正後,更增列「年齡」、「出生地」、「 |
性傾向」為禁止項目,以確保國民就業機會均等。 |
就業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僱用條款、甄試、考績、晉升、調職、資遣、 |
休、申訴等程序,使勞工感受到差別待遇。如果勞工遭受疑似就業歧視不平等待 |
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再交由婦女、勞工 |
、身障、原住民、雇主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的委員會進行評議;一旦評議就歧成 |
立,勞工局即可對雇主進行罰鍰或其他處分。倘若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1項,依第 |
65條第1項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不可不慎。 |
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該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工作能力為標準,不宜依據個人 |
偏好、刻板印象、傳統角色認知等非客觀標準;勞工局除了透過各種管道宣導, |
也會結合社會大眾共同監督,以建立工作機會均等的友善職場,讓每位勞工皆能 |
經濟自主、尊嚴勞動。 |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
1. 到聯合服務中心櫃臺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就業歧視申訴書」。 |
(http://www.labor.ntpc.gov.tw/_file/1075/SG/19645/35827.html) |
2.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就業歧視委員會中評議。 |
相關法規請點選下方連結點! |
|
法規條文:[就業服務法] |
. |
. |
. |
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 秘書處 100.4.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