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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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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宣導
就業無歧視 勞工好運勢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近年受理幾起勞資爭議案件,如某汽車客運業對於具有
工會會員身分之勞方拒發94、95及96年年終獎金,與擅自變動跟車班表及某
販業者解僱工會幹部、拒絕工會幹部會務假之申請及未依法給予加班費等爭
議,因勞方當事人具有工會會員身分,因此某汽車客運業及某量販業者已涉及
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對於國民就業機會
的保障,於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
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
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就業服務法所謂「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構成要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
於95年8月10日以勞職業字第09500622428號函釋:「…其中所稱『以往
工會會員身分』,係以就業歧視事件審(認)定時點加以判斷,因就業歧視事件
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
或所僱用員工具有工會會員身分,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
成要件。」由此可知,只要勞工在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具有工會會
員身分,即可認定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構成要件。
  為了讓每一個人有公平參與經濟生活的機會,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該以
工作性質、需求及員工工作能力為選擇標準,如果不是如此,而是依據雇主個
人的偏好或刻板印象、傳統角色的認知等非客觀標準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
的形式 、條件上雖然看似平等,但對不同員工卻造成實質效果的不平等,也
就違反了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原則,而有就業歧視的狀況產生。所謂的「就業
歧視」是指求職人在求職的過程當中、或受僱者在就業時不能享有平等的工作
機會與薪資、配置、升遷、訓練機會等就業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不過,企業
用人的考慮因素很多,可能和求職者或員工認知上有很大差距,所以是否成立
就業歧視,需要公正客觀的第三者來認定。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就業歧視認定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並由其成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接受民眾之申訴,針對有無構成
業歧視的具體個案事實進行評議,再由行政機關依評議結果依法作成罰鍰或
其他處分。而主管機關所成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成員,依規定包括有相
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所以就該委員會之
專業性與公正性應無任何疑義。至於有關罰鍰部分,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額度。
  其實工會成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與雇主進行集體協商,而協商權的基礎則
團結權,如果雇主對於參與工會或擔任工會幹部之勞工有所差別待遇,勞工
對於行使集會結社、組織工會之權利將心生卻步,則團結權難以實現,勞工如
無成立工會為勞工發聲,則勞工難以與雇主相抗衡,無法發揮群體力量監督雇
主、爭取法定權利與增進福利措施。因此禁止雇主不得對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
勞工有所差別待遇,實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
  勞工在求職或在職中如果遭受就業歧視的不平等待遇,可以向勞工局申請
業歧視申訴,填妥「新北市勞工就業歧視申訴書」後,以傳真( 02-2964
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之方式提出申訴,會有專人進
行調查,調查結果交由專家學者組成的「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
議,一旦評議就業歧視成立決定裁罰金額,即依法作出罰鍰處分。 
  就業歧視這個議題首重在於觀念的變革,如果大家對每位求職者及受僱者
不會有所歧視,那麼「觀念」改變了,「行動」自然也會隨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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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新聞電子報第1000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