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宣導
消費者於七天鑑賞期內退貨不需理由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明定,消費者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購買商品,可在收
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包
括電視、電話、網路及型錄購物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簡任視察陳星宏強調,七天鑑賞期不能被「
無限上綱」或被不當使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因此明定,若商品被毀損、
滅失或變更,消費者不能以七天鑑賞期的主張退或,除非是基於檢察商品的需
要或廠商有疏失之下而必須的行為。
其次,消費者保護法雖有消費者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主要是給予消費者能事
先檢視商品,而訪問買賣則是給予消費者被動接觸商品,這些行為都是消費者
無法事先了解商品與判斷價值的判斷,所以為了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讓消費
者有七天考量及猶豫的時間,再決定是否要買。
但廠商若未提供七天鑑賞期,消費護法沒有罰則,對業者能否有約束力則引
人質疑;消保會呼籲業者重視消費者權益,也相對維護業者自己的形象與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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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 中國時報 100.2.15 A3版
參考法規: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經濟部公告施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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